乔新生:反“流量清零”不能单靠消费者
2013年08月22日
作者:乔新生
来源:中国科学报
乔新生:反“流量清零”不能单靠消费者
■乔新生
电信消费套餐五花八门,霸王条款比比皆是,消费者见怪不怪,经营者安之若素。可是,最近湖南长沙的一名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电信运营商手机上网的“流量月底清零”格式合同违法。
8月18日,湖南省律师协会邀约当地三大通信运营商负责人,就“手机上网套餐月底清零是否合法、公平”公开辩论。但因后者缺席,此次辩论被改为专家研讨会。
这一案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是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扩大了电信运营商的盈利空间。
现在的问题是,以消费者身份进行上诉的律师能否打赢官司,经营者是否会修改自己的格式合同条款?从法律上说,消费者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得到支持,因为经营者的格式合同条款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作为其他法院判决的依据,即使湖南长沙的消费者胜诉,也未必能解决其他地区电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所以,笔者并不指望通过消费者的个体诉讼,解决电信领域存在的问题,有时候价格主管部门举行的价格调整听证会,可能比消费者提起诉讼产生的效果更加直接和明显。这样的诉讼只能起到警醒的作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信行业垄断经营产生的深层次问题。
中国的垄断企业之所以敢于公开制定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就是因为它们是国有企业,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以,解决中国电信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多管齐下,一方面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电信运营企业的定价行为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对于国有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中国电信行业在短期内无法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直接的办法是,将我国电信条例修改成为体现各方面利益的电信法。电信法中明确电信的经营成本计算方法以及基本的合同条款。如果电信运营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严格按照电信法的规定签订合同,那么,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其在中国市场经营;如果电信运营企业不能遵守中国的法律,那么,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已经发放的电信运营牌照,让企业彻底退出电信市场。
此外,国家价格行政主管机关也应开展专项活动,对中国电信运营企业制定的所有格式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的某些条款进行重点审查。对那些严重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合同条款,价格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废除。
总而言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信运营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依靠行政执法机关。只有严格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电信运营企业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管,才能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解决电信领域普遍性的问题,责任在政府而不是消费者。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3-08-22 第1版 要闻)